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吴国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一对一咨询
二级法人单位印发红头文件通知,解除自己伪造劳动合同,剥夺他人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不是劳动者
二级法人单位印发红头文件通知,解除自己伪造劳动合同,剥夺他人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这不是劳动者这不是劳动者的耻辱?合法合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冒充主体法人,伪造劳动合同,虚构事实剥夺职工劳动保障,篡改伪造档案袋,违法转移职工档案袋,隐藏档案袋,剥夺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权利。这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分明是笔杆子杀人,笔杆子杀人不见血,就可以逍遥法外?
地区:四川-成都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20-12-10 09:45:35
提问者:ASK1607520006hjm
 
温馨提示: 吴国强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国强律师,吴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28285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813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