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刑事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当事人依法辩护取得宣告缓刑结果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7-29 09:44) 点击:390 |
成都郫都刑事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当事人依法辩护取得宣告缓刑结果案例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号(2018)川0124刑初109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贾**因前女友兰**与被害人王**感情纠纷问题与被害人王**发生矛盾后,遂通过电话、QQ邀约被告余*等11人在成都市郫都区望丛祠广场使用钢管、匕首等对被害人王**、蔡*、刘**、王**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蔡*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贾**、余*等12人系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形式责任..... 被告人余*辩护人吴国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余*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从余*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3、从余*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主观目的来看****对受害人受伤一事所起的作用也不大。 4、余*存在主动投案自首情节******************************** 5、余*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由于嫌疑人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对余*从轻、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量刑从轻的实际性效果(案号(2018)川0124刑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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