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律师谈60岁以后是否计算误工费问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7-24 08:02) 点击:262 |
成都郫都律师谈60岁以后是否计算误工费问题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18011310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由此,误工费指的是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仅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目前,退休人员退休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非常普遍。法律也未明确禁止退休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只要退休人员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应该主张误工费。只要退休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本人除退休工资外,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又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应该主张误工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碚法民初字第****号 原告郑**。 被告彭*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马*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郑*诉被告彭*、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佘*,被告彭*、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以及被告**险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本院逐项做如下认定: 1、误工费10500元。误工费是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争议点主要有两方面:1)退休人员是否应当主张误工费;2)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原告除退休工资外有固定的收入。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退休人员是否主张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由此,误工费指的是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仅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目前,退休人员退休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非常普遍。法律也未明确禁止退休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因此,本院认为,只要退休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本人除退休工资外,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又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应该主张误工费。 2)关于本案原告郑*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原告在受伤以前除退休金外有固定收入。原告郑*为证明自己的收入,提交了巫溪县庆联门窗厂聘用协议一份、工资表六张、营业执照等一套,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门窗厂的相关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其在**门窗厂每月有3500元固定收入的证明标准,被告方异议的证据、理由不充分。因此,本院对原告郑**要求误工费10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65元。 二、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元,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任**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18011310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由此,误工费指的是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而非仅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目前,退休人员退休后,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非常普遍。法律也未明确禁止退休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只要退休人员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应该主张误工费。只要退休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本人除退休工资外,仍然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额外的收入,又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应该主张误工费。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