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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律师办理强迫交易罪(从轻处罚)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7-21 16:38)    点击:315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当事人据理力争,得到从轻处罚典型案例。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24刑初**号

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房*,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农村居民。因涉嫌强迫交易,2016年4月12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等11人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及其辩护人吴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在**街“时尚造型”理发店,以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黄钦某、熊某、陈某、庹文某、兰某某、杨亚某、李某、冉某、苟永某、谭某等人接受理发、办理会员卡等服务,迫使被害人在该店内高额消费。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的辩护人吴国强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房*犯强迫交易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房*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房*减轻处罚,并提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8888。

上述被告人被挡获后,均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证人****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分别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庹某彬银行卡刷卡付款通知书,证人刘某分别***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兰某婷分别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文分别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2315申诉登记单;立案信息表、受理案件决定书;十一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房敏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十一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叶*的羁押期限的问题,本院认为,****************

综上,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现判决如下: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房*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  彭**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点评: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人量刑方面的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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