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律师谈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管辖权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7-16 22:45) 点击:251 |
最高法院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的告诉我们: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以后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舟车劳顿跑到买方住所地去打官司了!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辖26号 原告:郑**,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肖**,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郑**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郑**诉称,2014年7月3日至10月4日,肖**从郑**处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应付货款188250.08元。扣除垫付等费用,肖爱民还应支付161817.52元,但拒不支付。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肖**立即支付货款161817.52元;二、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提出管辖异议称,肖**一直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办公司经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郑**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得知隆回县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肖**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2016年2月1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14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错误,遂逐级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从郑**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从郑**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主张肖**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 * 审 判 员 李** 代理审判员 沈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从郑**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主张肖**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肖**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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