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律师谈代缴社保行为与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7-15 16:56) 点击:504 |
成都郫都律师谈代缴社保行为与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案号成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号
申请人杨*自述2017年7月10日到被申请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于2018年2月2日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8000元。 本案由吴国强律师作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代申请人实际工作的***集团公司(2018年1月正式注册,之前是筹建期)为申请人代缴社保 。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思路】 吴国强律师认为代缴社保记录只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参考,实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详细理由如下: 1、 我公司从未招聘过杨*,只是代缴社保。招聘杨*并实际管理、支付报酬的是**集团公司(该公司2018年1月才注册成功,该公司公章2018年2月才申请成功),杨*提供的劳动不是我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2、**集团公司提供的杨*2017年7月10日在“应聘表(员工个人简历)”上应聘’”人事助理”,承诺“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负责人**当日批注“准予到**集团人事行政岗位试岗三月”。此应聘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应特定化,对于有文字记载且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其他形式,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而且个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3、 申请人杨*在向**集团公司辞职时承诺“我承诺我已经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离职,并已按照要求已将工作交接清楚!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资纠纷。”且申请人系提供虚假资料应聘,我公司不可能为申请人杨*单方面故意欺诈用工方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买单!虚构的劳动关系不应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案件结果概述】 申请人自愿撤诉,实际用工方**集团负责人任*、张*与申请人签订个人雇佣关系终止协议后支付1万元人民币补偿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法规解读】代缴社保记录只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参考,实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评析】 本案由不规范的代缴社保关系引起,申请人杨*、被申请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案外人**集团公司负责人任*、张*在吴国强律师的协调下完美解决了三方劳资纠纷。本案劳动者并非全无错误,不撤诉继续进行仲裁完全有可能败诉。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定就是错误的一方,作为律师,在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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