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律师///郫县继承纠纷律师办理房产继承纠纷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典型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6-14 17:17) 点击:331 |
吴国强律师办理房产继承纠纷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典型案例,案号(2014)成郫民初字第1477号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 18602828519 18011310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原告郭**,女,1999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 原告***,女,1958年5月1日出生,。 原告***,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 原告***,女,1963年2月1日出生,。 原告吴**,男,2001年10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何**,女,汉族,1937年3月4日出生,。 被告韩**,女,1973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郭**、**、**、**、***、***、吴**诉被告韩**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长任**、审判员彭*、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11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原告**、**、**、***、**,原告吴**的法定代理人何**,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生母**与生父郭*在2004年9月1日协议离婚,自己随父郭*生活,自己与郭*在2005年取得房屋审批手续,自建位于郫县**镇**划地房屋,并就该土地和自建房屋取得字号分别为【郫集用(2009)第**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权证号监字**)的房屋产权证。在2007年4月30日生父与被告韩**结婚,三人共同生活至2011年2月18日生父郭*病故时为止。因家庭共同财产均被被告韩**掌控,自己作为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一、判决位于郫县**号(权字号为**)的房屋的一、二、三、四层归原告所有。二、判决被告向原告交还户口薄、原告的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及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及郭*的死亡证明及与原告相关的证件;三、判决分割产权号为权证号**房屋的租金10万元,及生父郭*所借的债务2万元;四、判决诉讼费由被告韩**承担。 原告**、**、***、***、***诉称,** 原告吴韩思贵诉称,**。 被告韩朝凤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作出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分得位于郫县**号的房屋第一层、第四层; 二、原告**、**、***、***、**共同分得位于郫县*号的房屋第三层; 三、被告韩**与其子吴**共同分得位于郫县**号的房屋第二层;被告韩**分得位于郫县**号的房屋第五层(该层仅有使用权,属***个人财产)及屋顶平台; 四、楼梯由***、**、**、**、***、郭**、韩**、吴**共同共有;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前述房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分割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韩**负担。原告郭**已预缴2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依法缴纳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审 判 员 彭 *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吴国强律师办理房产继承纠纷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典型案例,案号(2014)成郫民初字第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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