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诈骗罪律师//郫县刑事辩护律师///涉嫌诈骗罪案件,诈骗金额450843元经辩护争取到从轻处理3年6个月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5-12 12:47) 点击:373 |
吴国强律师办理涉案金额450843元诈骗罪案从轻处理典型案例,案号(2017)川0107刑初410号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 18602828519 18011310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X于2016年9月进入四川X××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于2016年12月初离职。2016年12月28日,万X冒用四川X××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的名义从成都XXX汽车租赁公司在武侯区文昌南路的停车场调用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843元),并在调车单上签名自己的名字。后XXX公司发现,其谎称万X是XXX公司的司机。万X在租到该车的当天就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四川XXX贷款公司,所得赃款用来赌博,挥霍一空。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在万X家中将其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诈骗金额为450843元,量刑建议7-9年。 被告人万X的辩护人吴国强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万X犯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被告人万X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诈骗到手的是贷款62500元。且万X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初犯、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万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案号(2017)川0107刑初410号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量刑方面的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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