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11-24 17:45) 点击:384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区看守所................... .................................................................... 被告人罗**,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罗*伙同蒋*、周*(未到案)等人出资在成都市**区**街道开设“**足道”,雇请赵**(未到案)担任总经理,被告人罗**担任店长、周**从事接待。该店为员工及技师提供食宿,制定了员工及技师管理、奖惩制度,建立“**”股东群、“**足道”收银群、“**足道员工群”“**工作群2”、“**甩客群”**管理群”等微信群,在经营足浴服务的同时,组织多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月,被告人周**升为店长。2020年4月,总经理赵**离职,被告人周**、罗**担任店长全面负责店内日常事务管理,二人实行轮班制。2020年6月,被告人刘**担任技师主管负责招聘、管理卖淫人员并安排上钟。2020年6月,被告人王*担任前厅主管负责管理接待及其他前厅人员、迎宾并向客户推销店内卖淫服务项目。 2020年8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民警在“**足道”现场挡获三对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人员、4名待钟的卖淫女以及被告人刘**、王*、蒋*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罗*主动投案。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周**、罗**主动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蒋*、周**、罗**、刘**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罗**、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自己的工作和周**差不多,同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吴国强律师辩护意见】 罗**的辩护人吴国强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犯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在庭上主动表明愿意认罪伏法。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作用有限,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当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犯罪严重程度也应当以其在共同犯罪行为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来考量。结合本案实际,从公安机关的笔录当中可以得知.........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三、根据卷宗的材料,被告人罗**受雇于“**足道”时该店尚未开展组织卖淫等非法活动期间,只拿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卖淫收入的提成,所有的卖淫女及工作人员均是由他人招募而来,归根结底,罗**也只是一名那固定工资的雇员。 四、被告人系初犯,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可以减轻处罚。 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案发后被告人深感后悔自动投案,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减轻对其的处罚。 五、被告人罗**家庭贫困,走上这条犯罪道路也有许多现实生活的苦涩和无奈。由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结合的刑罚精神,考虑被告家庭情况,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对其实施缓刑,辩护人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及适用《刑法》358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从轻处罚,建议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 2021年6月16日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 经当庭质证,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罗**、刘**受雇参与组织、管理,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罗**、刘**、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分别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罗**、刘**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四、被告人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七、对扣押的收银主机、监控主机、账单、收银本、考勤表、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故由扣押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2021年11月11日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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