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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合同纠纷律师跨省为金牛区防护工程原告成功维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9-30 15:40)    点击:380

成都建设合同纠纷律师跨省为金牛区防护工程原告成功维权

 

【案件简况】

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县人民法院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81880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1)以1712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该笔合同价款实际付清之日;(2)以105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PR)计算利息至该笔合同价款实际付清之;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安装施工合同,负责太行山高速公路**段**坡防护工程供货与安装施工任务。合同约定:SNS主动防护面积约****平方米,综合单价**元/平方米……工程量的确定按实际完成双方认可的面积,以平方米计量…一一主动防护网工程竣工双方签证确认后,被告在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最终结算款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主动防护网项目交工一年后即予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按被告要求如期完成所有主动防护网材料供应及施工工作,所有工作于2020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原被告在当日完成了交工验收和应付款的结算工作,双方确认结算金额2118801元、质保金105940元、当日应付金额2012861元太行山高速公路**段已于2020年1月1日投入正常使用。但截止到2020年1月24日被告仅支付了300000元合同价款项,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单位资金困难为由拒不付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1818801元未支付。并给原告造成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全部诉请。

 

【庭审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其他抗辩理由。

吴国强律师当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防护工程供货安装施工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涉案合同标的***防护工程的工作成果属于涉案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程按图纸施工、合同价款按工程量计算,计算采用中间结算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支付,涉案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795条建工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不符合《民法典》596条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路桥公司每次付款都是通过张家口银行**支行支付且在转款凭证上注明了是“工程款”,我方出具的发票上每次也注明了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类发票。因此,涉案合同无疑问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二、退一万步来讲,就算《***防护工程供货安装施工合同》依**路桥公司所述是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是可向工程所在地(**县)或甲方所在地(**区)法院起诉,那么,我公司的起诉行为也没有违反自愿约定。就算是约定不明,我方作为原告方,自愿向本案合同中注明的合同履行地*县人民法院起诉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案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路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任何道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无理申请。

三、本案涉案工程在2020年1月1日已由业主方投入正常使用,双方在2020年5月20日之前就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确认,并在2020年5月20日确认了当日除掉5%质保金105940元,后应付2012861元,但时至今日,我方只收到了30万元。而按照合同约定5%质保金105940元在项目交工一年后即予返还,无论是按照2020年1月1日已由业主方投入正常使用的时间,还是双方在2020年5月20日之前就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确认的时间,5%质保金105940元返还时间都早已到期。工程质量也没有任何问题。

   因此,本案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我方合同价款1818801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求!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801元及诉讼费10585元;被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00000元;被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利息数额为126636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合同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二、如被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对剩余未给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585元,由被告河北**路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先行垫付,待履行时由被告**路桥有限公司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书记员 王**

2021年9月23日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跨省诉讼路途遥远且法律关系复杂,原告在有理的情况下面临和被告之间的管辖权约定不明、签证不规范、结算手续不规范、经办人员变动大等多种情况。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和对方当事人及时确认了案件金额和付款时间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标准,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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