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郫都区强奸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21 22:41) 点击:290 |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郫都区强奸案件被告成功争取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月*日,被告人廖**在成都市**区**镇**号房内趁妇女胡**熟睡之际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胡**惊醒后反抗未得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熟睡之际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的直系亲属在案发后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辩护人同时也认为:综合案件事实和被告人陈述,被告在本案中确对被害人有猥亵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求贵院公正裁决。但辩护人认为被告的猥亵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合议庭如最后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也存在明知受害人报警未离开现场、无拒捕并如实供认涉案事实等酌定从减轻情节,辩护人也请求合议庭依法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趁受害人熟睡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系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具体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有不法的侵犯受害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未达到侵犯受害人性自主权的地步和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的严重程度,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中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在........后才有了进一步的不法行为,但的的确确没有发生性交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最多是有猥亵等侮辱受害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听被害人的口头转述可以指证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仅凭此孤证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因此,本案不存在强奸的事实。 三、被告人没有强奸罪的犯罪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拘捕之前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在三次询问笔录中,均向侦查机关如实交代:“………..”。 因此,被告人没有强奸罪的犯罪主观故意。 四、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27条(新《刑诉法解释》第278条),辩护人认为,如果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罪,本案被告人犯罪状态应为中止,本案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人在涉嫌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为一时冲动性犯罪,而非蓄谋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险性较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向司法机关坦白、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即使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有罪,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刑诉法解释》第227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之行为不应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我国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结合本案,犯罪未遂一般为被告人体力不支,性能力不足或者被害人反抗导致被告人身体重要部位受制约或者第三方介入导致其犯罪行为无法得逞等。但具体本案中,被告人完全有能力继续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是自动停止的不法侵犯,故被告人之行为不应为犯罪未遂,应为犯罪中止。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 2、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有自动投案。根据“到案经过”、….讯问笔录…..。可以知道,被告人是在明知受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因为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犯罪而在案发地原地等候,没有反抗逃跑和阻碍抓捕,并听从侦查人员指挥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如果贵院认定被告人有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从被告人认罪伏法的主动性、口供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出发,对被告人也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涉嫌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本案被告人为一时冲动性犯罪,而非蓄谋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险性较低,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因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没能经受住考验,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以致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本案被告人是临时起意,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 ,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能向司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有…为凭证。并通过辩护人强烈要求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期间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本身也是社会的低收入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具有强奸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其也未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退一万步讲,即使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罪,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恳请合议庭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再次请求国家公诉人、合议庭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 年* 月*日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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