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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郫都涉嫌非法采矿罪嫌疑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02 22:18)    点击:26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嫌疑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伙同杨**等人收购成都市*******组工地**集团公司工地地下私自开采的连砂石28万余方并销赃,涉案金额超过两千万,从中赚取差价和运费超过100万元以上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吴国强律师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与嫌疑人、委托人和办案机关进行了积极沟通和协调,在嫌疑人认罪情况下向公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嫌疑人在202129日已经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获得了有限度的自由。

【律师办案过程】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吴国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02828519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配偶胡*愿依法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0827日经贵院批准逮捕,被成都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吴国强律师作为**的辩护人,现吴国强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6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理由如下:

一、**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

依据以上张**向本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以及结合阅卷情况,本律师认为,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但存在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羁押。

二、、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教育改造,其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三、张**在本案中本案中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即使构成犯罪也有明显的自首行为。

四、**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通过家属向检察机关提交《悔过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接受处理,对自己违法行为还会深刻反省,辩护律师会见他时,他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其涉嫌的犯罪行为中情节轻微、没有主观犯意,具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情节也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

                                         202126

案件办理结果】

嫌疑人在202129日已经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获得了有限度的自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取保候审获得有限度的人身自由,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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