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19 19:35) 点击:172 |
成都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很多人不清楚,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常识错过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在涉嫌盗窃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据理力争,通过向侦查机关和批准逮捕机关积极反映真实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恢复了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在2019年11月22日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刑事拘留,羁押在**区看守所。王*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吴国强律师在会见完王*后,随即到经办派出所与经办民警沟通,仔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了解到该嫌疑人因为严重银屑病、高血压、痛风已经入院诊治多次。时间紧迫,一天也不能耽误。吴国强律师立即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黄金时间向批准逮捕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以及以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王*近亲属张**的委托,及时会见了王**,其同意我为其辩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王**的陈述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依据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已经向贵院和侦查机关出具了悔罪书和愿意退赃的书面材料,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情形之一,具体如下: 一、王*本来有正当职业,是因为被朋友蛊惑才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二、王*在此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行为完成后价值**元的赃物出售后也只分到了不到**元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较小。 三、案发后王**已经向侦查机关和批准逮捕机关书面悔罪和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四、2019年11月18日,律师到温江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时,王**一见到律师,就不禁为自己因无知犯下的错误后悔不迭。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其已经幡然悔悟,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五、相比较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王**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请求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王**一个不予逮捕的机会。 六、王**身患严重银屑病、高血压、痛风等多种疾病,已为温江区看守所驻所医生所确认且已经出所诊治多次,但未取得好的效果,疼痛难忍且看守所无条件治疗,请求人民检察院本着人道主义不予批捕和从轻处理。 王**直系亲属张**愿意代其子赔偿报案人丢失的电动车,防止损失扩大。张**同时也愿意为其子变更强制羁押措施一事依法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附:王**悔过书和愿意退赔受害人的书面材料 吴国强律师及家属在司法机关和受害人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后,司法机关认为王**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犯罪嫌疑人王*在2019年12 月10日被本案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成*公(*)取保字(2019)567号】,当日即被释放。
律师点评: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办案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吴国强律师的据理力争和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当事人恢复了有限制的人身自由,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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