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必须遵守////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温江区投资合同纠纷原告成功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09-06 14:16) 点击:194 |
诚信原则必须遵守////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温江区投资合同纠纷原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陈*与被告成都市**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公司)、成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奇公司、*金公司退还陈*24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奇公司、*金公司承担陈*律师代理费2064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18年1月28日,陈*(乙方)与*奇公司(甲方)签订《成都**皮革城合同》,约定乙方取得甲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B1E层285-1号面积6.75平方米物业,乙方缴纳物业使用费30500元,履约保证金274500元;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自乙方支付第笔款项至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即物业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期间及建设期间(建设期为自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支付第一笔款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额为3290元/季度、总计12173元,此后前三年金额为6100元/季度、2400元/年,第四年金额为6863元/季度、27450元/年,第五年金额为7625元/季度、30500元/年,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每季度初的前7个工作日;该物业占用的土地性质拟变更为商业用地,若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的次月1日起5年内办理完成该物业所在楼栋的商业产权,乙方已支付的全部物业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自动转换为乙方的购房款,甲方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不再向乙方退还,乙方已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不再向甲方返还,届时双方另行签订购房合同,乙方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但购房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乙方不再享有退还该物业的权利;若甲方在乙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已办理完成该物业所在楼栋的商业产权,则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与乙方另行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尚欠款项及违约金;若甲方未能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的次月1日起5年内办理该物业所在楼栋的商业产权,若乙方选择退还该物业清全部款项后的次月1日起5年届满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本合同解除,在物业完好无损且无租赁权、无债务、无继承的情况下,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六个月内为乙方办理退还给物业的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本合同第二条(物业使用费)及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约定的全部款项(按实际付款金额无息,已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不扣除)退还乙方;项目物业交付时间2018年1月28日。合同同时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同日,陈*按照与*奇公司签订的《成都国际皮革城合同》约定,与*金公司签订了《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由*金公司对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2018年2月2日,陈*向*奇公司缴纳了305000元。 2019年3月12日,陈*(乙方)与*奇公司、*金公司(甲方)签订《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签署《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二、乙方同意按《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承担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共计陆万壹仟元。三、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后90个工作日应退还乙方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乙方收款户名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后,甲乙双方就前述《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项下再无任何权利义务方均不得就前述《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异议,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银行流水、收据、《合同提前终止协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银行流水、收据、《合同提前终止协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陈*与*奇公司、*金公司签订《合同提前终止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国际皮革城合同》、《成都国际皮革城协议》并对解除合同后的清理结算作出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奇公司、*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退还该244000元,故对陈*要求*奇公司、*金公司退还244000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以陈*的实际资金利息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调整为:以2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中》仅约定*奇公司、*金公司向陈晶退款后,若任意一方再提起诉讼或仲裁,相应的诉讼、仲裁、律师费等由违约方自行承担。本案中,陈*向*奇公司、*金公司主张退还款项,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要求*奇公司、*金公司承担缺乏合同依据合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市*奇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退还24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代理意见】 2018年1月28日,原告就原告取得被告一《成都国际皮革城》项目物业权利事宜与被告一签订了《成都武侯皮革城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已经向被告一支付完毕物业使用费30500元、履约保证金274500元(合计305000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合同甲方,原告作为合同乙方,自愿签署“合同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于2019年3月12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前述《成都武侯皮革城合同》和《成都武侯皮革城协议》。二、乙方(原告)同意承担违约金陆万壹仟元....三、甲方(二被告)扣除乙方(原告)违约金后90个工作日应退乙方(原告)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并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等费用。 时至今日,原告早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多次向二被告催款,二被告却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合同应当遵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后,二被告却拒不支付应退款项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故意迟延支付应退款项,应以应退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与原告自愿书面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费等费用,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应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裁判文书】 (2020) 川****民初***号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武侯区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据理力争,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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