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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刑事辩护律师为强奸罪被告人争取法定最低刑期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24 00:35)    点击:993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强奸罪被告人争取法定最低刑期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日出生于四川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组47号,案发时系**中心职员。2013年5月29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4年1月19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强奸,20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与被害人**(女,17周岁)系同事关系。201*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在同事聚会时醉酒意识不清、无力反抗之际,将其带至成都市********招待所**房间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无力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灯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应从重处罚.......................

余**家属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为余**辩护。

 

吴国强律师辩护意见】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余**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吴国强律师担任其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了案卷,现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就量刑提出以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与受害人恋爱过程中的一时冲动导致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辩护人请求贵院针对犯罪嫌疑人恋爱过程中一时冲动导致的犯罪行为在量刑建议方面从轻考虑!

 (2)犯罪嫌疑人在事前没有预谋,主观上只是酒后的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强。同时,...........由此也可以认为余*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根据犯罪嫌疑人余*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余*对受害人没有殴打或者恐吓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暴力手段。犯罪嫌疑人因为其认识错误导致的侵害行为较纯粹的暴力型强奸量刑情节应该要轻的多。

(4)案发后余**在其居住的**小区没有逃跑,当接到同事电话意识到警方有可能找他后还是自动到**小区门口被警方挡获,也完全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和无社会危害性。

四、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处于半推半就状态,至少存在误导。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余*虽实施了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处,但纵观本案全部事实,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也具有获得受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本案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通过本案,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建议量刑时给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采纳。                                   

余*辩护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

 

【判决结果】

成都**区人民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虽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虽然存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量刑加重情节,但到庭后被告确实真诚悔罪,本案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得到了被告人法定最低量刑的实质性效果!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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