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继承律师为郫都区继承纠纷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9-23 22:49) 点击:336 |
成都继承律师为郫都区继承纠纷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张**诉称,1996年3月26日,被继承人李**与何**在*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李**随何**生活,由其抚养。201*年6月22日,被继承人李**因病不治去世。其生前所有的位于**镇一环路东北段**小区*号房屋一套。如今被继承人李**的继承人只有原告张**和被告李**二人。因原告对被继承人李**生前一直照料,并且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又属于低保对象,生活困难。鉴于以上原因,原告张**起诉请求:1、确认由原告张**继承被继承人李**所有的位于**镇一环路东北段**小区**号房屋80%的份额,被告李**继承20%的份额;2、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在扣除被继承人全部债务后,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四川高扬(郫都)事务所吴国强)发表了一下答辩意见:
1、李**事实上对其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张***自有房屋一套,有医保和社保,并在“**街”自有摊位一处,每月有2000元左右的租金收入,而李**生活较为困难,没有住房和工作,还养育小孩,故李**遗留房产应由被告李**分割三分之二,由原告张**分割三分之一,具体方案为由被告向原告补偿现金140000元; 2、被继承人李**生前长期和其女朋友在**市租房居住,李**有固定的收入,不需他人照料。李**生前有四个存折,尚有380000元的巨额存款去向不明,且李**生前有60000元被张**要走; 3、父母离婚关系不和是父母的事,依据《婚姻法》22条和36条,被告改姓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与其父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和改姓二消除,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4、被告不否认原告在李**住院期间照料也很感谢,但对诉状中所称“一直照料”有异议,被继承人系1965年出生,死时52岁,一直在自谋职业为生,且每月在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因病住院期间原告作为母亲,被告作为女儿都在照料。
5、原告年事已高是事实,但其除了死者外还有两个女儿会对原告有赡养义务。
6、原告身体状况不佳但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方面可获大部分保障。
7、原告本人有自由产权住房一套,且有以下生活来源:(1)低保生活费每月**元;(2)**街夜市**号摊位租金每月2000元;(3)李**遗留房屋每月租金650元;(4)其二个女儿作为法定扶养人应支付的生活费。原告以上生活来源在不计算其女赡养费的情况下月收入已超过2910元(年收入超过34920),已经远远超过2017年四川省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80元,不属于《继承法》上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
8、依据《继承法》意见58条,被告愿意按其父亲意愿由原告收取房屋租金作为赡养费,房屋只确定份额不分割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有利于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请求法庭支持我方代理意见!
李**委托代理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生前系李**父亲,系何**儿子。201*年6月22日,李**因病去世。李**遗产有:1、位于**镇一环路**村**号房屋(权*****号),经评估价值为422600元,此次评估产生鉴定费5000元(李**垫付);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存款8472.39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179.97元 另查明,1、被继承人李**去世后,其女李**领取了社保机构返还的李**社保金13884.78元;2、李**生病期间及去世后,张**为其支出医疗费5200元、墓地费53342元、丧葬费15200元;3、李**现失业;4、张**自有位于**镇**路**村*栋*单元*层1号房屋一套,并有位于“**街”**号摊位一处用于出租。5、张**自认201*年5月收取了被继承人李**生前交付的50000元,后将该款项退还给了其女李**,但李**未予认可;6、除张**和李**外,被继承人李**名下无其他继承人。
【法院判决结果】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生前遗留的位于**镇**村**号房屋一套、被继承人李**社保金13884.78元归李**(其女)所有。 二、被继承人李**生前遗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8472.39元、李**生前遗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179.97元、李**生前已实际交付于张**的现金50000元归张**华所有。 三、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张**人民币22578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该费用经品跌后,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垫付费用19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当事人白发人送黑发人确实令人同情,本案委托人系年轻人,因父亲遗产问题被亲生奶奶告上法庭确实令人不胜唏嘘。但人民法院是依法断案,而不是依谁更可怜来断案,本案在先全力把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通过据理力争让合法遗产得到了分割,也让亲情得到了维护。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完全理亏的一方,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在不否认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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