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合同纠纷律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9-08 16:51) 点击:325 |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被告张**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李**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双方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支付。原告李**通过妻子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张**的********的账户转账28.5万元,另外1.5万元现金给张**,履行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张**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张**于2017年3月1日向李**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全部借款与利息等相关费用,如若不能在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上述款项,张**愿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罚息。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诺函》出具后,被告在2017年3月30日仍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清偿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费用,该费用以30万元为本金并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日为138,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接法院到传票立即委托了委托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吴国强律师当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30万,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2016年2月5日被告张**向原告李**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是原告实际上仅履行了28.5万元出借义务,余下1.5万元并未实际交付,原告所称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亦无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故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借款数额仅为28.5万。 二、被告张**已经偿还了部分本金,余下本金及利息还应做相应扣减 根据被告张**陈述,在2017年3月1日签署承诺函之前,张**已经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李**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故已偿还部分的款项应作借款本金进行相应扣减。且,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的基数亦应做相应的扣减。 ................................................... 经庭审及双方质证,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原告对本金和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要求均作出了较大幅度让步。 【法院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应归还原告李**借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5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共17,850元;以本金25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共122,400元;从2019年4月9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以上款项被告张**于2019年7月9日前归还1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11月9日前归还完; 三、被告张**未按期上述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李**可以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 (2019)川015民初***号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但原告诉讼要求过高且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并非完全理亏的一方。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被告方答辩意见并据理力争,温江区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作出了公正判决。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庭调查重点不断提供法律意见,原告方起诉金额本金30万元利息以及年利率24%,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归还本金255000元并分段计息。双方以调解结案,吴国强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维护了民间借贷被告方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完全理亏的一方,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在不否认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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