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强奸罪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监视居住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8-16 19:30) 点击:228 |
成都强奸罪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监视居住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很多人不清楚,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常识错过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在涉嫌强奸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据理力争,通过向侦查机关和批准逮捕机关积极反映真实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当事人恢复了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在2019年3月16日将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王*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在会见完王*后,随即到经办派出所与经办民警沟通,仔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了解到该案件已经向**区人民检察院呈捕了。时间紧迫,一天也不能耽误。吴国强律师立即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黄金时间向侦查机关及批准逮捕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以及以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成都市**区检察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王*近亲属杨**的委托,及时会见了王*,其同意我为其辩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王*的陈述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依据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王*不构成强奸罪。王*是否构成强奸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强奸罪需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王*和报案人是同事且双方都未婚,准确地说是一种恋爱关系。王*从未有过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强奸的事实。 二、本次事件王*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应该是是道德上的而非刑事责任。 三、报案人自己也有过错,至少是通过暧昧关系来误导了王*。 四、犯罪嫌疑人王*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一贯遵纪守法。王*行为不符合强奸罪之犯罪构成,不构成强奸罪。 五、犯罪嫌疑人王*本人强烈要求辩护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查事发现场监控以证清白。望侦查机关依法调查。 综合本案事实和王*供述,为保护王*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认定王*不构成强奸罪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其监视居住。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局(院)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国强18602828519 2019年 4 月10日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在2019年4月 19日被本案侦查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决定书成*公(*)监居字(2019)71号】,当日即被释放。
律师点评: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当事人恢复了有限制的人身自由,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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