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以案说法┃公司为个人代买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7-02 00:33) 点击:247 |
郫都区律师以案说法┃公司为个人代买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自述称,其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到被申请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于2018年2月2日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没签劳动合同,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8000元。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国强律师,作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代申请人实际工作的XXX集团公司(2018年1月正式注册,之前是筹建期)为申请人代缴社保。 律师代理思路 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认为代缴社保记录只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参考,实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详细理由如下:
1 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未招聘过李X,只是代缴社保。招聘李x并实际管理、支付报酬的是xxx集团公司(该公司2018年1月才注册成功,该公司公章2018年2月才申请成功),李X提供的劳动不是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2 XXX集团公司提供的李X于2017年7月10日在“应聘表(员工个人简历)”上应聘“人事助理”,承诺“遵守(XXX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XX公司负责人于当日批注“准予到XXX集团人事行政岗位试岗三月”。此应聘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应特定化,对于有文字记载且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其他形式,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而且个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3 申请人李X在向XXX集团公司辞职时承诺“我承诺我已经按照公司制度办理离职,并已按照要求已将工作交接清楚!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资纠纷。”且申请人系提供虚假资料应聘,我公司不可能为申请人李X单方面故意欺诈用工方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买单!虚构的劳动关系不应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案件结果概述:申请人自愿撤诉。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相关法规】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规解读】
代缴社保记录只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参考,实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评析
本案由不规范的代缴社保关系引起,申请人李X、被申请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案外人XXX集团公司负责人在吴国强律师的协调下完美解决了三方劳资纠纷。本案劳动者并非全无错误,不撤诉继续进行仲裁完全有可能败诉。
XXX集团公司在未签劳动合同上也没有过失,因为XXX集团公司之前在筹建期,在2018年1月才注册成功,在2018年2月申请人李X离职后才申请成功公章,申请人李X刚好在2018年2月2日离职,XXX集团公司在2018年2月也根本不可能和李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X集团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拿到营业执照后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李X在这之前只能算和XXX集团公司董事长个人存在雇佣关系,从2018年1月15日到申请人李X离职的2月2日不满一个月,申请人李X在XXX集团公司工作未超过一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如向XXX集团公司主张双倍工资也很可能败诉。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定就是错误的一方,作为律师,在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是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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