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律师///工伤治疗过程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由谁承担?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3-22 17:57) 点击:191 |
成都工伤律师///工伤治疗过程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由谁承担?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郫都区申请人包**于2016年8月1日到知名企业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处从事普工工作,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事宜。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在骑电动车下班时途经***路北三段(**集团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不符事故主要责任。受伤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1时被送到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外伤性主动脉局限性夹层,胸骨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入院经诊疗后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出院,住院10天。出院医嘱:‘1、均衡营养、休息半年、避免劳累受凉、病情变化及时就诊。2、出院带药:倍他乐克23.75MG每天一次。3、出院后3月、6月及1年复查CT胸部血管三维重建,我科门诊随访。4、胸外科门诊随访。’治疗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签署有15余万元的借条用于本次工伤治疗。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于2017年8月23日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2017年9月25日依法作出了[2017]17-3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受伤性质为工伤,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7】968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为捌级伤残。被申请人不服[2017]17-3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政府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就不服该行政复议诉至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至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 由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住院及休息期间的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没有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致使申请人基本生活不能保障,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及工资相关事宜,但是被申请人只是缴纳了申请人工伤住院期间医药费和工伤住院及康复期的社会保险费及后期工资等费用,并于2018年3月19日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申请人具体赔偿及住院及休息期间工资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1、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康复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合计195828.61元。2、支付申请人2016年12月致2017年2月合计3个月的工资10987.8 元。 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答辩如下:一、申请人凭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同等责任不客观、不公正,申请人与肇事方协商为同等责任以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达到索要工伤赔偿款的目的;二、申请人手术中选择的“胸主动脉动覆膜支架一套”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和住院标准,应由其自费承担;三申请人主张的薪酬不符合被申请人单位薪酬制度规定。
本案由吴国强律师作为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认为:一、申请人凭郫都区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同等责任不客观、不公正,申请人与肇事方协商为同等责任以侵害答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达到索要工伤赔偿款的目的;二、申请人手术中选择的“胸主动脉动覆膜支架一套”(价格9万余元)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和住院标准,应由其自费承担;三、申请人主张的薪酬不符合被申请人单位薪酬制度规定;四、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签署有15余万元的借条用于本次工伤治疗...... 【律师代理思路】 吴国强律师认为:1、被申请人提供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不如已生效的郫都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无法达到证明目的;2、本案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病历上载明:...患者诊断正确、支架定位准确....。这是在申请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作出的正确决策,否则完全有可能造成申请人死亡等更大的损失,是否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和住院标准范围内,这是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申请人无关;3、被申请人向医院支付15万元的转款凭证上显示“包**医疗费用”,既然是单位在自行支付,就表示明知是支付的医疗费用,该借条是利用申请人无知而签署,不是真实的借款,是未生效的借条.......
【案件结果概述】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8年3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前支付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康复医疗费、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护理、工资等合计95000元;3、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包**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案仲裁申请人获得了全赢。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索赔,案件错综复杂,申请人包**(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被申请人成都**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在吴国强律师的协调下完美解决了此经历了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的劳资纠纷。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申请人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在案件中出具了“借条”不一定就是借款关系,要看款项是否收到以及是否实际是借款,在工伤治疗过程中根据情况必须使用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和住院标准的项目和药品也不应由劳动者自费承担,作为律师,在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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