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合同律师谈合同仲裁开庭程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1-24 23:34) 点击:214 |
郫都区合同律师谈合同仲裁开庭程序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当然可以仲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合同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哪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 (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 (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 (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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