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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合同律师谈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1-24 23:32)    点击:250

    成都郫都区合同律师谈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北京地区的合同仲裁机构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

在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都设立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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