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9-01-17 23:29) 点击:211 |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合同争议,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具体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合同纠纷内容: 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合同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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