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谈缓刑期间打架怎么处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1-17 23:19) 点击:225 |
成都刑事律师谈缓刑期间打架怎么处罚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缓刑是有考验期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需要遵守缓刑的法律规定,认真改造。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打架本来就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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