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吴国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郫都区律师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2-18 19:59)    点击:408

   郫都区律师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案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国强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国强律师,吴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28285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8136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