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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2-17 23:09)    点击:227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还要注意的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当然不成立。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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