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离婚律师谈家暴怎么起诉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12-09 00:20) 点击:369 |
成都郫都区离婚律师谈家暴怎么起诉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确实发生了家庭暴力,应当赔偿没有任何疑问。而焦点在于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同时,精神损失费也没有固定的标准。因此面对家庭暴力,如果想要提起诉讼一定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前往医院验伤的医疗费用单据,都要做妥善保管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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