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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1-27 22:02)    点击:271

郫都区律师谈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条件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

主要有以下三类减轻处罚条件:

1、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具有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明确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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