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条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1-09 22:10) 点击:316 |
郫都区律师谈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条件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了实际的损害,是直接的损害。第三,行政赔偿请求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联系,且是由其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第一,公民可以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本人可以作为请求人,在特殊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公民的监护人也可以代为请求,如父母、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国家赔偿请求人。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话,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国家对其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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