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0-30 21:58) 点击:321 |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当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 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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