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举证原则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0-09 22:03) 点击:309 |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举证原则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在国家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国家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但是对于赔偿请求人所造成的伤害,符合赔偿的相应证明都需要赔偿请求人进行举证。 一、一般情况下国家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在于赔偿义务机关,即由国家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二、有时也需要赔偿请求人举证 国家赔偿案件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基本原则,还同时适用了共同举证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时,应当提供其符合确认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受理案件,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明其申请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二,在申请确认司法不作为导致的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提供对司法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结果的证据材料,并合理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里需要注意:赔偿请求人仅对损害已经发生、损害是由司法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造成损害的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赔偿请求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应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涉及行政赔偿举证原则的法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涉及刑事赔偿举证原则的法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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