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吴国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问题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10-03 10:07)    点击:337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问题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决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办法分两种情形,即自愿离婚离婚诉讼。不同的处理方式,所需要参考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形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第二种情形、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起诉解决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但如果母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3、子女在周岁以上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成都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国强律师提供“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国强律师,吴国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国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28285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国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成都律师 | 成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国强律师主页,您是第820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