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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申请监外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9-24 22:54)    点击:254

           郫都区律师谈申请监外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这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申请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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