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刑事律师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9-11 22:45) 点击:284 |
成都刑事律师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范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什么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呢?
下列五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电话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下列五种情况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